深圳市宝安区壹诺金融商事调解中心收费标准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安区壹诺金融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“本中心”)的收费行为,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,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受理的各类民事纠纷、商事纠纷及其他适宜调解的争议案件的收费活动。
第三条 中心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合理、便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。
第四条 调解收费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。中心在受理调解前,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、方式及减免规定。
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
第五条 调解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调解员报酬,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按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。具体收费标准如下:
(一)按件收费
适用于不涉及财产权益或争议标的额难以计算的纠纷。
1、最低按每件500元收取调解费用。
2. 复杂疑难案件或其他特殊类型案件,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。
(二)按标的收费
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解费用。普通案件按诉讼费的50%收取;单件收费不满500元的,最低按每件500元收取,批量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取。
(三)计时收费
计时收费作为按标的收费的补充方式,根据调解时间计算调解费用。以每半天1000元为单位计费,单次调解时间在3小时以内,按半天计算;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的,按一天计算。
计时收费的,预收费用及最终结算方式应在调解协议或收费确认书中明确。
第六条 调解费用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,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约定分担比例。中心在立案时可根据情况预收全部或部分调解费用。
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调解费用:
1. 当事人为低保户、特困供养人员、残疾人士等经济确有困难的;
2. 涉及追索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、抚养费、赡养费、扶养费等民生类纠纷;
3. 公益性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;
4. 中心认为其他应当减免的情形。
费用减免申请需在立案时提出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由中心主任审批决定。
第三章 收费程序与管理
第八条 立案阶段,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初步计算调解费用,并向当事人发出《缴费通知书》。
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《缴费通知书》后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。逾期未缴纳且未获批准缓交、减交、免交的,视为撤回调解申请。
第十条 调解程序因任何原因终止或结束后,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结算费用:
1. 调解达成协议(包括调解成功或部分成功),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,按最终结算金额多退少补。
2.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(即调解不成功),中心扣除已发生的基本成本费用(原则上不超过应收总额的50%)后,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。
3. 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在调解过程中自行和解的,参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4. 因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、中途退出等不当行为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,已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。
第十一条 中心收取的所有费用,均需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,并纳入统一财务账户管理,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调解员报酬的支付标准及方式由中心内部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调解费用不包括可能发生的鉴定费、评估费、翻译费、证人误工补贴、场地租用费等第三方费用。该等费用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承担或协商分担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本调解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时,本办法随之调整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,需经中心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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